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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斯林應當尊重知識產權
2005.4.21  4:29:09 PM      閱讀10259次
 (阿里譯自Islam Online﹐伊光編譯)
    過去人們的認識是“版權所有”﹐指的是實體的存在﹐如書籍、繪畫、電影或唱盤。現代的電子科技進步﹐知識創造的形式增多了種類﹐除了傳統的可見產品﹐有許多進入了“信息高速公路”﹐人們可以從電波裡捕捉到﹐失去了原作者或商家的控制﹐例如藝術作品或最新設計。 這些都是經過辛勤勞動所得﹐有商業價值﹐所以稱作是“知識產權”。

 
  如果一位工程師創造了一種新設備﹐他不僅是這個設備的擁有者﹐而且是這個作品的創作者﹐人們應當承認他經過許多次辛勤探索所獲得的工藝程序﹐也許是一部書﹐也許是一個設計藍圖﹐沒有他的同意其他人無權隨意抄襲和複製。 傳統的版權所有﹐是現代法律意識﹐對原創者的勞動給予承認﹐並且給予法律保護﹐同樣的法律制度也適用與任何形式的創作﹐這就是現代的知識產權。


  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商業發展的需要﹐市場經濟把公共服務事業商品化﹐鼓勵創作﹐也保護公平競爭。 古代的伊斯蘭學者依據《古蘭經》和聖訓對他們所見到的社會狀態實行法制管理﹐因此建立了伊斯蘭的法制體系﹐但是﹐從古代的法制中不可能找到對現代生活的管理法規。 伊斯蘭法學是延續不斷的流水﹐對於今天的問題﹐應當思考今天的措施。 伊斯蘭對人類的任何活動和生活方式都能提供合理的法學泉源﹐不顧發展的需要堅守舊制不是伊斯蘭的精神﹐今天的管理法則延伸到電子產品﹐一千年後管理制度昇騰到了宇宙空間站﹐法律的根據仍舊是《古蘭經》和聖訓。凡是人所到之處﹐都有真主的法度。


  知識產權﹐是保護作者和商家的法制﹐但對使用者只是禁止盜版和剽竊﹐並沒有制止正常使用﹐不妨礙知識傳播﹐例如閱讀書籍和參考數據。 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知識性信息﹐可以依法得到保護以及商家的“三包”信譽。 高科技是智能經濟﹐是許多人刻苦學習和畢生研究的成果﹐對這些人保護﹐或者對商家的服務﹐都應當付出報酬﹐這是合理的從業者要求和管理制度。 他們的收入高﹐生活富裕﹐是他們的聰明才智和辛勤汗水換取的多勞多得。 伊斯蘭不提倡平均主義﹐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是自然界規律﹐而人類社會中﹐許可精明強幹的少數人享有更多的勞動成果﹐而對於那些好逸惡勞者給予鄙視和懲罰﹐社會因此而進步。


  根據上述理由﹐傳統的版權所有以及今日的知識產權﹐都與《古蘭經》和聖訓沒有抵觸﹐是伊斯蘭法學原則對現實存在的運用。 在伊斯蘭國家﹐修正法律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﹐推動社會合理的進步﹐是伊斯蘭政府的責任﹐應當參照國際法慣例建立知識產權的伊斯蘭法制﹐同時對某些保守勢力加以限制和約束。 伊斯蘭發揚民主﹐本著經訓的原則﹐什麼問題都允許爭論﹐伊斯蘭社會學中不存在神秘禁區﹐一切都可以公開討論﹐以社會利益為重﹐嚴禁背後不負責任的議論﹐串通一氣搞陰謀。


  生活在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﹐必須遵守地方法律。 因為是當地的國民一份子﹐服從國家法律是穆斯林甘願接受的契約或協議﹐因此穆斯林都應當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。 如果當地政府沒有強制穆斯林違背信仰和教律﹐沒有理由對抗政府的法制。如果法律限制穆斯林信仰自由﹐社會流行亥倆目行為﹐人們不缺乏基本道德﹐穆斯林是少數民族﹐無力抵抗和改變現實﹐唯一的辦法是迴避、遷移或安貧守道。世界各地伊斯蘭法學家對當代知識產權的處理﹐有以下兩點意見﹕


  第一、知識產權同財產性質相同。 知識的經濟產品既然受到了法律的保護﹐那麼﹐非法使用者或獲得者﹐依法論為盜竊﹐應受到法律的懲罰。 現代知識產權符合伊斯蘭法制思想﹐因此非法盜取自用是違法行為﹐如果把盜取的知識信息有價轉讓或出售﹐應根據情節輕重受到法律懲罰。 整體竊取是非法行為﹐部份剽竊、抄襲或改換名稱和裝飾﹐也屬於盜竊性質﹐同樣違法﹐罪不容赦。 《古蘭經》對偷盜者申明嚴厲的懲罰﹐如“偷盜的男女﹐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﹐以報他們倆的罪行﹐以示真主的懲罰。”(5﹕38)


  第二、知識產權與物質財產的區別。 盜竊私人錢財和物質﹐如掠取金銀首飾、現金或有形財產﹐是一次性奪取擁有權﹐而知識產權的形式不同﹐例如剽切一首詩或抄襲一段電腦程序﹐並沒有把作者的全部資產奪走﹐而是非法佔用﹐侵犯了原主的經濟權益。 多數法學家認為﹐盜竊知識產權﹐與偷盜物質和錢財不同﹐應屬於欺騙性質﹐道德敗壞﹐明知故犯﹐雖然違法﹐但不必以剁手懲罰。 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和公平﹐保護知識產權重在教育和警告﹐要求社會尊重別人勞動﹐不可侵犯商業利益﹐鼓勵社會良性競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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